关于印发本溪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本卫发〔2023〕18号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工作,切实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疾病负担,逐步提高患者收治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免费服药对象为参加本溪市内基本医疗保险,经医保部门认定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纳入辽宁省精神卫生系统并同意社区服务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补助范围
为符合条件的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辽宁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药品目录》内药物,对经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患者自付的合规门诊服药费用给予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费服药药品目录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精神卫生领域专家,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与康复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简便易用、供应充足”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范围内,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辽宁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确定免费服药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专业、优质、便民”的原则,在医疗保障部门慢特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目前确定市康宁医院、本溪县安康医院作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方案下发后,如本年度有符合医保部门新增的慢特病门诊可适当调整。每年根据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工作实施情况及医保部门确定的慢特病门诊增减情况重新确定下一年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须能根据免费服药工作需要,完成院内诊疗系统改造工作,并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免费服药日常工作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免费服药申请
已申请慢特病门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日常就医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门诊免费服药申请,无监护人的患者可由村(居)委会作为监护人提出申请,患者提出申请时应在免费服药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年度的免费服药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内患者个人不能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患者在册在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审核通过的患者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卡》。
(四)免费药品管理
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凭借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卡》,到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诊疗,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向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具门诊用药处方(三联单处方,一联由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二联给患者及监护人,三联定期逐级报送市精防机构备案),对在《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药品,患者在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等报销的基础上,享受免费服药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采购、存储、使用《药品目录》的药品,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用药剂量的事前提醒。定点医疗机构的精神科医生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合理、规范、适量开具相关药品,除难治性病例和药品更换治疗期间的短期交叉状态外,原则上不联合使用三种及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两种抗抑郁药物不能同时使用最高剂量。对于稳定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延长处方时长,28天为周期取药一次,对于交通不便或偏远地区的患者可以3个月取药一次。患者及其监护人凭诊疗处方领取免费药品,并主动配合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确保合理服药。患者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服药监督,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巩固患者治疗效果。
(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免费服药工作衔接
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免费服药工作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有效衔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免费服药患者信息录入和信息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免费服药患者健康档案,做好患者免费服药患者随访指导工作及信息采集,将患者信息在辽宁省精神卫生系统标识,增强患者服药依从性,切实提高患者服药率、规律服药率和规范面访率等指标。
(六)免费服药资金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补助资金由省以上财政负担,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3月底前,市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参考上一周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慢特病用药情况、免费服药资金使用情况,按照不低于80%比例将补助资金先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年末根据当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结算。年度内超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下一预算年度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免费服药补助资金结算工作,将免费服务补助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精防办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免费服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从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全市统一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免费服药工作进行管理,定期开展审核和督查,会同市医保、财政部门加强免费服药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做好资金预算和结算工作。市精防办要统筹做好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实施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组织全市精神卫生专家对各县(区)免费服药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市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市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认定工作,推进门诊慢特病政策落实。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将慢特病门诊认定的患者信息和医保结算信息按季度通报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交换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免费服药实施情况不定期完善政策和调整经办流程。
(三)加强监督管理
申请或享受免费服药待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严禁倒卖药品和医用耗材。市卫生健康委对患者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管,如发现患者及其监护人倒卖药品,取消其免费服药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治疗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要严格把握免费服药对象,不得随意扩大门诊免费服药范围或编造虚假服药对象套取费用。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具处方造成药品浪费的,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将回收资金,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
市精防办要每月对本市县免费服药工作进行1次现场督导、质控评估、技术督导和工作分析,并及时报送省精神卫生中心汇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卫生健康、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服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定点医疗机构要全力配合督查、审计、绩效考核等工作开展。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机构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监督、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做好宣传倡导
市精防办、各县区要做好免费服药政策的宣传,围绕规律服药对于精神障碍治疗有效性,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动员活动,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对精神类药物维持治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广泛宣传《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内容,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政策知晓率,积极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接受门诊免费服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