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wsjkwyh-2023-0013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1-16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 | 检查的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从48家用人单位中按照20%比例随机抽取10家 |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5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季度检查3家 2季度检查4家 3季度检查3家 | 现场检查 |
2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从14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照20%比例随机抽取3家 | 对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健康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1季度检查1家 2季度检查2家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