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wsjkwyh-2020-0014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2020年涉企检查计划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成文日期: | 2020-04-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2020年涉企检查计划
附件2
2020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行政执法 机关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检查的对象 | 从全市75家公共场所中,按照20%比例随机抽取15家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档案和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检查时间 | 4月检查2家、5月检查4家、6月检查4家、7月检查3家、8月检查2家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
附件2
2020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行政执法 机关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检查的对象 | 从10家医疗机构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2家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对医政、传染病、放射和计划生育进行检查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检查时间 | 5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8月检查1家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
附件2
2020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行政执法 机关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检查的对象 | 从5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中,按照20%比例随机抽取1家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对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健康进行检查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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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6月检查1家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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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0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行政执法 机关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检查的对象 | 从6家供水单位中,按照17%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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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7月检查1家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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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0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行政执法 机关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检查的对象 | 从50家爱国卫生单位中,按照16%的比例随机抽取8家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防制、环境卫生整治、公共场所控烟等工作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1.《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职责: (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2.《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办法》第十六条 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3.《本溪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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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5月检查4家、6月检查2家、7月检查2家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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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0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行政执法 机关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检查的对象 | 从112家职业卫生单位中,按照18%的比例,随机抽取20家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危害防护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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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5月检查3家、6月检查4家、7月检查4家、8月检查4家、9月检查5家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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