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wsjkwyh-2021-0012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2021年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2021年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1年本溪市
卫生健康委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辽宁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卫办发〔2021〕46号),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1年本溪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抽取与下达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根据计划制订随机抽取规则、方式,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并下达到各县(区)。省卫健委收到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后,下达到各市卫生健康委。
(二)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执法检查人员调整、特殊情况删除任务等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备案。
(三)抽检任务中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检测任务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于2021年4月30日前,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确定检测所需样品数量、规格要求以及送样时间和数量等相关事宜。
抽查任务中涉及的除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以外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是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重要任务,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积极作为,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督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督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监督检查的严肃性。上级监督机构对随机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和移交属地监督机构,属地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和立案查处。
(二)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
各县(区)和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源头阻断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告诫和引导,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让其自觉认识改正违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要文明执法、人性执法,以教育为主、强制为辅,努力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1.各县(区)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负责加强对各县(区)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县(区)上报的数据信息,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前和11月2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提交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情况报告中应包含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
3.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检测任务,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他全部检测任务。
4.加大曝光力度,增强警示作用。各县(区)、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对随机抽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增强管理相对人依法执业的自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