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wsjkwyh-2019-0011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成文日期: | 2019-11-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卫发〔2019〕137号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卫生健康局,委高新区卫管办,各企事业医疗卫生单位:
《2019年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经征得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委会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9〕53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号)、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本人社〔2019〕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范围与评审权限
(一)评审范围
1.凡在我市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2.申报人应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二)评审权限
1.经省人社厅核准,市卫生健康委组建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本溪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2.经省(市)人社厅(局)核准的市中心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自主评审单位的卫生系列(中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卫生系列(中医)副高级专业技术的资格由本溪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各自治县、区和委高新区卫管办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含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本溪市中医院)的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本溪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分别负责卫生系列下设的临床医学、临床医技、临床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学、医学管理学共7大类75个评审专业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蒙医等5大类55个评审专业的评审。《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9〕53号)文件执行。
4.未开展自主评审的辽健集团本钢总医院及其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及职责
我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已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主任委员:王佳才 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主任委员:姜运娥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委 员:本溪市评审专家库成员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评委会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委组织人事科教科,办公室主任由姜运娥兼任。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政策,按照评审权限,在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对推荐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复核、评议,提出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意见。评委会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接受市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
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等的审核。申请人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填写的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是否与原件一致。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在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例会,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年度评审例会评审及处理日常事务等工作。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
(2)根据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且在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现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正常申报副高级职称。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16号),对长期扎根贫困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或全市统一的高级职称。
2.申报护理专业人员应具备《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3.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与报评专业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与报评专业执业范围相对应、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4.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
6.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7.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2014﹞163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89号)要求。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须为良好以上,否则不能申报。
(五)论文、继续医学教育、外语、计算机要求:
1.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辽卫函﹝2014﹞196号)的规定执行。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2015年3月3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补充通知》(辽卫传﹝2015﹞149号)要求。2015年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
按照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文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论文不做硬性要求。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按照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文件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需提供2017年及以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3.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六)评审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4﹞3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06号)执行。
(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25号)文件执行。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于组织实施201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尚未设置“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业,故2019年申报该专业人员,需在评审答辩前参加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笔试,相关要求另行通知。2020年起,申报“职业卫生技术”专业统一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专业为“职业卫生”。
自2016年开始,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2019年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考试合格分数线为55分。对于多次参加考试的人员,评委会采用近3年合格的考试成绩中最高成绩计入评审总成绩。
四、评审办法
2019年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采取考评结合、分层分类的评审方式。
(一)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按市三甲医院、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四个层级分专业对申报人员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正高采取考试、阅评材料和答辩的评审方式,副高采取考试和阅评材料的评审方式。
(二)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量化赋分,其中:
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60%)、科研能力(论文,权重20%)和综合能力(答辩,权重20%);副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80%)和科研能力(论文,权重2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正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60%)、工作实绩(权重20%)和综合能力(答辩,权重20%);副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80%)和工作实绩(权重20%)。
修正系数:为了加强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保持队伍的稳定,给予申报者政策倾斜,评审分数予以修正。具体修正办法:从事儿科(临床)、结核病、传染病、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的人员修正系数为1.07。由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人员在申报上一级高级资格时,享受一次修正分数政策,修正系数为1.07。修正后总分超过100分者按100分计。
(三)评审通过比例的设定
参评人员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75%。依据临床医学、临床医技、临床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学、医学管理学共7大类75个评审专业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蒙医等5大类55个评审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25%淘汰得出评审结果。
针对同层级同专业申报人员较少,不能独立分组,需要将不同层级或相近专业的申报人员合并分组时,对县(区)级及以下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权重总分乘以修正系数。其中,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修正系数为1.0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申报人员修正系数为1.15。
当没达到通过比例需递补通过人数而出现并列时,评审委员会该专业评审小组将依据并列人员相关条件进行民主表决,从高票到低票排序,按25%淘汰得出评审结果。
评审通过率没有达到控制比例时,再依据评审通过人员的平均分为基准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得出评审结果。
评审结合实际,对参评人员的通过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保证评审质量。
(四)由政府选派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自援派之日起,3年内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支援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五、评审程序及有关事宜
(一)基本程序
1.评审准备。评委会办事机构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2.启动例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由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宣布组建年度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本溪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西医评审专家人数根据评审专业大类抽取17-21名人员组成专业评议组,中医评审专家根据评审专业大类抽取5—7名人员组成专业评议组。每个评议组由3名及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3.论文审议。依据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卫函〔2014〕196号)对参评人员论文(隐名)进行评议。对论文有异议的由评议组进行表决。
4.初步审议。依据评审标准,评议组对论文审议合格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是否符合相应评审标准、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议,实行集体负责制。
5.会议表决。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各评议组组长介绍初审意见,全体评委会委员进行讨论、评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会后补充投票。
6.宣布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统计表归档备查。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进行复议。
7.填写结论。评委会专家在《评定表》中填写评定结果,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签字(签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8.评议组及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事等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评委会或擅自更换评委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二)有关事宜
1.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日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必须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作为会议资料归档,并报送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批部门核准公布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起。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若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或未经审批部门核准公布,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2.评议组在对申请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必须依据充分,如实反映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
3.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4.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
5.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
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监制的证书,并盖有本溪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本溪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定表》分别由本人、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相关要求
1.评委会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2.评委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其直系亲属评审职称时,该评委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者被告知回避、申请回避。
3.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委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进行保密,违规者实行责任追究。
4.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量化赋分
标准
附件: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指标量化赋分标准表
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评审量化赋分标准 | |||||
评审指标 体系 | 业务能力 (考试) | 科研能力 (论文) | 综合能力 (答辩) | 附加分 (科技奖励) | 总计 |
正高赋分标准 | 60 | 20 | 20 | 5 | 105 |
副高赋分标准 | 80 | 20 | 无 | 5 | 105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评审量化赋分标准 | |||||
评审指标 体系 | 业务能力 (考试) | 工作 实绩 | 综合能力 (答辩) | 附加分 (科技奖励) | 总计 |
正高赋分标准 | 60 | 20 | 20 | 5 | 105 |
副高赋分标准 | 80 | 20 | 无 | 5 | 105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