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wsjkwyh-2020-0011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卫办发〔2020〕43号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本溪市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卫生健康局,委高新区卫管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各相关机构:为做好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本溪市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本溪市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我市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和省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职业病防治项目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内容
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包括:
(一)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
(四)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
(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项目;
(六)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项目。
二、目标任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以及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任务分工
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目标管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定期对职业病防治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2.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目标管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定期对执行进度、完成质量进行督导检查;按照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项目相关工作。
3.市疾控中心负责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等工作;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项目;负责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项目中高新区企业的调查及全市项目工作的技术方案制定、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等工作。
4.市中心医院作为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的监测管理机构,负责项目中本院相关工作及全市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培训、技术指导、质控、撰写年度报告等工作。
5.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协调配合,督促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被监测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6.辽健集团本钢职业病防治所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技术方案中相关工作;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中130家企业的监测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及相关系统数据的录入工作。
7.桓仁县人民医院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技术方案中相关工作,同时作为尘肺病筛查监测试点做好相关工作。
8.本年度内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备案并成功备案的医疗机构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技术方案中相关工作。
各项任务分工详见附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1.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职业病防治项目的全面组织发动、协调调度工作,负责组织本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协调配合。
2.被监测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监测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填报调查数据。其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全部职业健康检查数据应当及时录入系统上报。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被监测单位拒不配合的情况,要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3.项目实施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被监测单位,并报告项目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项目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被监测单位及时整改。
4.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主动指导被监测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率要求100%。
(二)加强质量控制和进度管理
1.市疾控中心、市中心医院要严格按照全市质量控制方案和工作进度计划分别开展质量控制和进度考核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质量控制结果和进度考核结果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2.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任务计划、内容和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对于已承接的项目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一经发现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及接受委托单位2021年承接项目资格。因工作需要确需委托的,需报请市卫生健康委批准。
3.监测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CMA认证或实验室认可(CNAS),并涵盖全部监测危害因素,应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小、微型用人单位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了全面监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三)加强监测结果应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深刻把握职业病防治项目监测目标的内涵,科学制定实施举措,指导职业病防治项目质量控制机构加强对监测结果的汇总和统计分析,从监测数据中总结出规律、提炼出成果,为行政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资金管理
全市项目资金需待省项目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拨付各实施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监测单位收取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承接同类项目。
附件:本溪市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任务表
附件:
本溪市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任务表
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质控单位 | 任务数量 |
(一)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
| 市中心医院 辽健集团本钢职防所 桓仁县人民医院 正在备案及拟备案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辽健集团南芬医院、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 |
市中心医院 |
见技术方案 |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 | 辽健集团本钢职防所 | 市疾控中心 | 监测130家单位 质控13家单位 |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 | 市疾控中心 | 市疾控中心 | 8家医疗机构 |
(四)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 | 市疾控中心 | 市疾控中心 | 全覆盖 |
(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项目 | 市疾控中心 | 市疾控中心 | 8家医疗机构 |
(六)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项目 |
市疾控中心,县区卫健局自行安排 |
市疾控中心 | 本溪县200家、桓仁县150家、平山区150家、明山区200家、溪湖区200家、南芬区100家、高新区100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