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工作机构
机关名称: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31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周一至周五,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24-43889321
传 真:024-43855613
邮 箱:bxwjwzh@163.com
网 站:wjw.benxi.gov.cn
邮政编码:1170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通过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网址为:https://wjw.benxi.gov.cn/
2.通过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与综合宣传科查询。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31号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网络、报刊、广播、电视、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申请接收渠道
向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溪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与综合宣传科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信函寄至: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31号,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传真号码:024-43855613
4.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平台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在政务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在线申请直接按要求填写即可。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和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填写真实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本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机构管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再负有公开职责,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